北方蔬菜报 2025年06月13日 < 上一期  下一期 >
第JSA14版:曝光

伪劣农资案警示我们:远离消费陷阱

□北方蔬菜报综合报道

生产销售伪劣农资,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,侵害合法生产者的利益,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,还会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,因此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,也警示广大农户莫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。

生产经营假农药案

2025年3月25日,有关机关接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农业农村局《关于请求对违法线索进行处理的请示》。3月26日,经初步调查后,依法进行立案。

根据执法人员查获的涉案现场、当事人供述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,确定自2025年3月8日以来,胡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先后聘请人员利用自行购置的分装机,将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灭多威、克百威原料和食用油等其他物质按照20g/袋、50g/袋的规格,分装至自行委托相关印刷厂印制的包装袋中,后用自行购置的封口机封口成扁毛霜产品,生产经营扁毛霜农药产品,并在抖音、快手等线上平台发布视频招揽客户,添加客户微信交易,通过快递发货销售的方式,销售扁毛霜农药产品。

直至执法人员查获,胡某聘请人员代收货款12208元,尚有标注净重20g扁毛霜共2762包(销售单价23元/包-35元/包),标注净重50g扁毛霜产品共8561包(销售单价20元/包-32.5元/包),以及少量未完成包装的原料等。执法人员抽取了2个不同规格的扁毛霜产品及原料进行了抽样送检。检测结果显示:扁毛霜(20g)送检样品所检项目克百威质量分数(非法添加)为2.2%;扁毛霜(50g)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灭多威质量分数(非法添加)为92.9%;不知名白色粉末(即原料)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灭多威质量分数(非法添加)为92.2%。

当事人胡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,违反了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。胡某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,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,其生产的扁毛霜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。胡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农药获取销售金额至少为12208元,尚未销售的假农药货值金额至少为234746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、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、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《江西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》等规定,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
经营劣质种子案

2021年5月,某合作社向某农资经营部购买稻种1.5万斤,价款45600元,后发现种子浸泡后发芽率低,向某市农业农村局投诉。某市农业农村局经抽样检查,该批种子标签载明“发芽率≥85%”,但实测值为60%,低于标签标注值。某农资经营部、生产单位某公司现场查看种子催芽情况,发芽率仅为30%-40%。浸种种子1万斤左右不能使用,作报废处理,某农资经营部退还某合作社购买种子资金45000元。2021年11月5日,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某农资经营部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构成经营劣质种子,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,责令停止经营劣质种子,罚款75600元。某农资经营部申请行政复议,某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处罚决定。某市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调查,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,责令某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劣质种子,罚款人民币37000元。某农资经营部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。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,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,为劣质种子。某农资经营部向某合作社销售的稻种出芽率低于标签值,属于劣质种子。《种子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,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,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某市农业农村局结合行政调查和各方均认可的事实,认定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种子货值金额15624元,同时认定某农资经营部主动退款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,据此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劣质种子、罚款37000元的处罚,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量罚适当。

种子销售属于种子经营活动,属于《种子法》的调整范围。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,销售者销售种子的出芽率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,属于销售劣质种子,依法应予行政处罚。行政机关结合违法行为人主动退赔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,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处以罚款,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,裁量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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